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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关于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9-11-22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关于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的暂行规定

 

 公卫(2015)院研字第001

 

为了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利用导师资源,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564日讨论通过,聘请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博士生副导师、硕士生第二导师、专业学位MPH导师的规定如下:

 

一、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成员的聘请条件

  1. 指导对象: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2.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 协助导师对博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培养进行具体指导。

  4. 导师指导小组为3—5人(含导师和副导师),至少一名是相关学科专家。

  5. 聘请校外专家者,应在完成该生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副高以上职称,并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专家。

  6. 年龄不超过57岁,已退休者(含返聘者)不再聘任。

     

二、博士生副导师的聘请条件

  1. 指导对象: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2. 聘请校内专家作副导师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近五年内指导或协助指导过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曾作过导师、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博士生副导师、或硕士生第二导师),本院教师不聘为副导师。

  3. 协助导师对博士生的培养全过程进行具体的指导,仅协助指导论文中的部分工作者,一般不聘请为副导师。

  4. 校外专家作副导师者,一般应在完成该生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专家担任。

  5. 年龄不超过57岁,已退休者(含返聘者)不再聘任。

  6. 每名博士生的副导师仅限一名。

  7. 副导师不能作为开题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三、硕士生副导师的聘请条件

  1. 指导对象: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医学科学(理学)硕士学位人员。

  2.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 对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医学科学(理学)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具体指导。

  4. 仅协助指导论文中的部分工作者,一般不聘为第二导师。

  5. 聘校外专家,一般应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聘副高以上职称专家。

  6. 年龄不超过57岁,已退休者(含返聘者)不再聘任。

  7. 副导师不能作为开题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的聘请条件

  1. 指导对象:全日制、非全日制攻读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 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

  3.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学院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4. 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环节进行具体指导。

  6. 年龄不超过57岁,已退休者(含返聘者)不再聘任。

     

五、审批程序

  1. 导师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专业学位研究生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公共卫生硕士MPH现场导师申请表》。详细说明聘请的原因及其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所承担的任务。

  2. 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或称导师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聘请经系或教研室同意,教研室主任签字,学位分会讨论通过,报培养办公室备案。

  3. 副导师的聘请经系(所、中心)同意,主任签字,每年5月、11月交至教办,提交学院学位分会讨论批准。

  4.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5. 《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及《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公共卫生硕士MPH现场导师申请表》从公卫学院-研究生管理-表格下载区下载。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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